2007年3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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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留地权属集体 可使用不能继承
徐显锋

  吴女士问:
  我是父亲的独女,30年前已嫁到别村。父亲年老体弱投靠到我家,6年前在我家病故,我承担了老人的赡养和送终义务。2006年上半年,父亲的自留地计0.0869亩被集体单位合法征用,征用款计3041.50元。请问,我能否继承该自留地征用款?
  本报作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6条规定:“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集体所有。”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,所以,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、自留地、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,而只享有使用权。另外,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、自留山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、劳动能力、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,一般不作过多调整,以保持其稳定性。家庭个别成员死亡,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、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。但这并不是继承,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。农民经营的自留地、自留山上的收益,如种的庄稼、果木、药材等,则为农民个人所有,这些收益也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。如果你父亲逝世后,该农户中已无其他成员,村组织将收回自留地,因此你不能获得该土地征用款。